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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记本电脑投诉激增 三包规定让人有苦难言

    “三包”的历史——既生瑜,何生亮?

    三包最早的含义并不是现在的“修理、更换、退货”,而是“包修、包换、包退”。在1986年,随着我国日常消费品的日益增多,产品开始供不应求。为了提高产品的质量,规范企业的售后服务,国家经委等8个部门于1986年7月30日联合公布的《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》(俗称“老三包”,现已废除弃)。

    当时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,老三包的出现首次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,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。不过,由于那个特殊的年代,老三包存在一个大的弊端,不管是消费者维权,还是企业产品质量和售后的监督,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。

    经过1986~1993几年的实践,老三包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。国家有关部门以老三包等法律法规为基础,于1993年先后制定了《产品质量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使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。按照专家的观点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全面规定了消费者权利、消费者组织、消费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基本问题,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纲领性文件。最为重要的是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消费者的安全权、知情权、索赔权等九项权利。

    按理说,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再加上后来颁布实行的《合同法》已能很好的规范市场,足以取代老三包。即便没有三包规定,消费者的权益仍然可以得到保障,似乎没必要再对三包重新规定。不过,负责制定三包规定的政府部门却坚持认为,三包规定是被实践证明的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制度,不能废除。因此,国家经贸委、国家技术监督局、国家工商局、财政部在1995年联合印发了《部分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》,即“新三包”。

    之后,关于手机、电话、电脑等商品的三包纷纷出炉。值得注意的是,新三包规定及其后几部三包规定的依据都是《产品质量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也就是说,三包规定变成了《产品质量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下行法。如针对笔记本电脑的《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在第一条就规定:“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、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、更换、退货(以下简称三包)责任和义务,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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